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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 |
- 員工申請退休及給予標準
- | 申請退休︰ |
1.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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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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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付標準︰ |
1.舊制: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前6個月平均工資。 2.新制: 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6%至個人退休金帳戶。 |
- 新舊制之提撥比例與提撥狀況
- | 舊制:具有勞動基準法退休年資之員工,原則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信託部專戶儲存,每年委任精算師出具勞工退休準備金精算報告,確保計畫資產公允價值大於確定福利義務,充分保障員工未來請領退休金之權益。截至2024年,計畫資產公允價值及確定福利義務分別為新台幣497,668,326元及394,489,597元。 |
- | 新制:民國94年7月1日(含)以後到職者,全面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依員工每月薪資6%提撥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專戶,員工退休後本人自行向勞保局請領。 |
-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運作狀況
- | 本公司遵照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
- | 本會組織設委員九人(資方代表3人、勞方代表6人),任期4年屆滿進行改選,確保勞工權益。(本屆任期2024/12/1~ 2028/11/30) |
- | 具舊制年資員工請領退休金,需經本委員會審核且於退休日起30日內發放。 |
- 成立員工持股信託
- | 公司為增進員工退休福利,自2021年起成立員工持股信託會,以使員工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共享企業經營成果。 |
- | 正職員工年資滿三年後,可約定每月自個人薪資所得中提存一定金額(簡稱自提金)及公司所提供相對金額之獎勵金(簡稱公提金),共同交付受託銀行以定期定額方式購入公司股票為全體會員之利益管理、運用,藉此協助參與之會員達到長期儲蓄、累積財富,保障員工退休及未來生活安定。 |
- | 無償配發股票及現金股利時,均依信託專戶內各會員所持有信託財產所得分配比例分配之,並將分配所得之股票股利(含現金股利)全數滾入信託專戶內之信託財產中繼續運用、管理。 |
- | 本會至2024年入會率約六成。(入會人數/符合入會資格人數) |
創造一個兼具成就感與幸福感的生命共同體
具競爭力的薪資報酬 ‧ 良好的福利措施 ‧ 讓同仁享受平衡的工作與生活。